1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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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人未按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给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补偿?/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SPAN lang="EN-US">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SPAN>
5-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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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审?/SPAN>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人未按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给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补偿?/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八条?SPAN lang="EN-US">...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SPAN>
5-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3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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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人未按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给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补偿?/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八条?SPAN lang="EN-US">...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SPAN>
5-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4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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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SPAN>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人未按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给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补偿?/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八条?SPAN lang="EN-US">...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SPAN>
5-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5 |
行政许可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SPAN>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人未按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给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补偿?/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八条?SPAN lang="EN-US">...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SPAN>
5-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6 |
行政许可 |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申请人未按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给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补偿?/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八条?SPAN lang="EN-US">...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SPAN>
5-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7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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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许?/SPAN>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十九条?SPAN lang="EN-US">...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SPAN>
3-3.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SPAN lang="EN-US">...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SPAN lang="EN-US">59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8 |
行政
许可 |
|
更新、采伐公路行道树木的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及时补种护路林,不能及时补种的,申请人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9 |
行政
许可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许?/SPAN>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当事人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PAN>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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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0 |
行政
许可 |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SPAN>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SPAN>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核意见?/SPAN>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SPAN>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按规定公开信息?/SPAN>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是否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SPAN>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SPAN>
2-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SPAN>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PAN lang="EN-US">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SPAN>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SPAN>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SPAN>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SPAN>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SPAN>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SPAN>
3.同2?/SPAN>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SPAN lang="EN-US">1?/SPAN>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7.《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8.?/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SPAN> (?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1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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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情形的处?/SPAN>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2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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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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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3 |
行政
处罚 |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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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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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SPAN>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5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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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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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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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情形的处?/SPAN>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 ?SPAN lang="EN-US"> 12 ?SPAN lang="EN-US"> 30 ?交体法发[2008]562 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7 |
行政
处罚 |
|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8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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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19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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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转让、涂改、伪造、变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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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0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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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5-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1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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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SPAN>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SPAN lang="EN-US">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养护作业单位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及后果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4-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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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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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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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SPAN>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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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3 |
行政
处罚 |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SPAN>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SPAN>
3、审查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SPAN>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复核。符合重大案件规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SPAN lang="EN-US">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SPAN>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养护作业单位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及后果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PAN>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SPAN>
1-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SPAN>
2-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SPAN>
2-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SPAN>
2-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SPAN>
2-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SPAN>
3-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SPAN>
3-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SPAN>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SPAN>
4-2.《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SPAN>
4-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SPAN>
4-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交体法?SPAN lang="EN-US">[2008]562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SPAN>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SPAN>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SPAN>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SPAN>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SPAN>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SPAN>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SPAN>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SPAN>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SPAN>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SPAN>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SPAN>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SPAN>
5.《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SPAN lang="EN-US">1?/SPAN>
8.《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以及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SPAN>?/SPAN>
9.《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4、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SPAN>
5、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4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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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告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代履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SPAN>
3、执行责任: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代履行?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SPAN>
4.事后监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管强制拆除的标志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SPAN>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SPAN>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SPAN>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 style="COLOR: black">的有关规定送达。?/SPAN>
3-1.《行政强制法?/SPAN> 第四十二??/SPAN>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SPAN>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lang="EN-US">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封存、收缴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SPAN>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2.?SPAN lang="EN-US">1?/SPAN>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PAN>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SPAN>
4.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5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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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 |
1.告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代履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SPAN>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SPAN>
4、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拆除,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SPAN>
5、执行责任: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代履行?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SPAN>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SPAN>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SPAN>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 style="COLOR: black">的有关规定送达。?/SPAN>
3-1.《行政强制法?/SPAN> 第四十二??/SPAN>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SPAN>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lang="EN-US">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封存、收缴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SPAN>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2.?SPAN lang="EN-US">1?/SPAN>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PAN>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SPAN>
4.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6 |
行政强制 |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缆等设施 |
1.告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代履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SPAN>
3、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SPAN>
4、催告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拆除,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SPAN>
5、执行责任: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代履行?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SPAN>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SPAN>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SPAN>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SPAN>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 style="COLOR: black">的有关规定送达。?/SPAN>
3-1.《行政强制法?/SPAN> 第四十二??/SPAN>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SPAN>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lang="EN-US">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封存、收缴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SPAN>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2.?SPAN lang="EN-US">1?/SPAN>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PAN>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SPAN>
4.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7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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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SPAN>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SPAN>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SPAN>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将扣留的车辆、工具予以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留的违法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立即退还财物?/SPAN>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SPAN>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SPAN>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SPAN>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 style="COLOR: black">的有关规定送达。?/SPAN>
3-1.《行政强制法?/SPAN> 第四十二??/SPAN>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SPAN>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lang="EN-US">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封存、收缴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SPAN>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2.?SPAN lang="EN-US">1?/SPAN>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PAN>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SPAN>
4.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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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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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当事人清除道路上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
染物 |
1.责令清除责任:在道路上散落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在场的责令予以清除;
2.决定责任: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3.告知责任:实施代履行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依法收取代履行费用,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SPAN>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SPAN> |
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SPAN>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SPAN>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SPAN>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 style="COLOR: black">的有关规定送达。?/SPAN>
3-1.《行政强制法?/SPAN> 第四十二??/SPAN>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SPAN>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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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lang="EN-US">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封存、收缴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SPAN>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2.?SPAN lang="EN-US">1?/SPAN>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PAN>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SPAN>
4.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
29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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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卸载超限超载车辆超限超载部分货物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SPAN>
3、执行环节责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SPAN>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SPAN>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SPAN> |
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SPAN>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SPAN>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SPAN>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SPAN>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SPAN lang="EN-U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 style="COLOR: black">的有关规定送达。?/SPAN>
3-1.《行政强制法?/SPAN> 第四十二??/SPAN>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SPAN>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
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SPAN>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lang="EN-US">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封存、收缴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SPAN>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SPAN>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SPAN>
2.?SPAN lang="EN-US">1?/SPAN>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SPAN>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SPAN lang="EN-US">,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SPAN lang="EN-US">,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5.《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SPAN>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SPAN>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SPAN>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SPAN>
3.给予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SPAN>
4.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SPAN>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SPAN lang="EN-US">(一)警告?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过?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记大过;(?SPAN lang="EN-US">)降级?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撤职?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开除。?/SPAN>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SPAN>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SPAN lang="EN-US">;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SPAN>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SPAN>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