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财政局文件
盐财发ã€?018ã€?5å�?/P>
关于印发《盐池县财政监督检查工ä½?/P>
“六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盐池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六统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ã€?/P>
盐池县财政局
2018��6�/P>
(此件公开发布ï¼?/P>
盐池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六统一â€?/P>
管理规定
第一ç«?æ€?åˆ?/P>
第一æ�?nbsp; 为转变财政监督机构职能,明确业务管理机构检查职责,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提高综合监管效能,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宁财(监)发ã€?010ã€?69号)、《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的意见》(宁财(办)发ã€?011ã€?27号)等法规,制定本规定ã€?/P>
第二æ�?nbsp; 本规定所称“六统一”管理是指对财政监督检查的项目计划、组织、检查程序、复核、处理处罚、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形成计划引领、监督主导、分工协作、内外配合、纵横联动、合力监管的财政“大监督”工作格局ã€?/P>
第三æ�?nbsp; 本规定所称财政检查项目包括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策和资金检查项目、财政支出评价项目ã€?/P>
第四æ�?nbsp; 本规定所称业务管理机构,包括局机关各业务股室ã€?/P>
第五æ�?nbsp;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按照监督检查、审理复核、处理处罚、整改落实职责分离的原则,构建全员参与、密切配合、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财政“大监督”工作机制ã€?/P>
第二ç«?统一检查计åˆ?/P>
第六æ�?nbsp; 财政监督机构按照统一汇总、分工实施、逐级审批、执行督导的程序,编制财政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ã€?/P>
第七æ�?nbsp; 财政监督检查项目计划体系,包括县财政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的重点检查项目计划、业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检查项目计划,以及对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的检查考核ã€?/P>
第八æ�?nbsp; 监督检查计划年初由各业务股室提出不少于两个项目的检查计划,财政监督机构根据财政中心任务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汇总、编制,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达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重大财政税政策执行情况检æŸ?
2、收入项目检æŸ?
3、支出项目检æŸ?
4、财政内部监督检æŸ?
5、会计信息质量检æŸ?
6、上级财政安排的检查工作任务ã€?/P>
第九æ�?nbsp; 财政监督机构按照 “科学筛选项目、减少重复检查,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汇总上报财政监督检查项目计划之前,应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ã€?/P>
第十æ�?nbsp; 年度财政监督检查项目计划,以财政部门文件文号印发,抄送相关部门ã€?/P>
第三ç«?nbsp; 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æ�?nbsp; 按照全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分工,由牵头负责的股室组织实施检查,协办股室和单位全力配合ã€?/P>
第十二条 由监督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检查项目,相关业务股室应派人参加检查的进点会并参与检查;由业务股室牵头实施的检查项目,监督机构应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和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必要时派人参与检查ã€?/P>
第四ç«?nbsp; 统一检查程åº?/P>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按照《宁夏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规定进行ã€?/P>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文书的种类和格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ã€?007ã€?2号)等有关法规设计要求规范使用ã€?/H1>
第十五条 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财政检查文书,由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统一制发使用ã€?/P>
第五ç«?nbsp; 统一复核
第十六条 每一项财政检查都要设置复核组,负责对检查组的检查工作进行审理复核。按照“查审分离”的要求,复核组应由主管监督工作的副局长、监督机构人员和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ã€?/P>
第十七条 各专项检查组应在检查结æ�?0工作日内ï¼?/P>
将《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及其他检查资料,连同行政处理、处罚或移送意见建议,一并报送复核组审理复核ã€?/P>
第十八条 复核组在收到完整审理复核材料çš?0个工作日内审理复核完毕,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专项检查,应当及时作出《检查结论》ã€?/P>
第十九条 复核组在审理复核中,若发现报送资料不完整、操作程序不规范、文书格式不符、法规使用不当、检查质量不高等情况,应及时退回,要求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复查ã€?/P>
第六ç«?nbsp; 统一处理
第二十条 经复核组复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问题,应当由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处罚ã€?/P>
第二十一æ�?nbsp; 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局大监督机制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ã€?/P>
第二十二æ�?nbsp; 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均须同相关业务股室会签ã€?/P>
第二十三æ�?nbsp; 财政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由监督机构负责落实和执行。监督机构应将被处理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或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各相关业务股室反馈ã€?/P>
第二十四æ�?nbsp;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下达之后,被处理处罚单位或个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形的,不影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ã€?/P>
第七ç«?nbsp; 统一考核
第二十五æ�?nbsp; 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各有关股室年度目标任务,由局目标考核组在年终与其他工作统一考核ã€?/P>
第二十六æ�?nbsp; 由会计与监督股对牵头组织检查的业务股室和协办股室开展财政检查的情况进行平时考核,年终将考核汇总结果提交局目标考核小组,作为对股室年终考核的依据ã€?/P>
第二十七æ�?nbsp;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会计与监督股负责解释ã€?/P>
盐池县财政局办公å®?nbsp; 2018å¹?æœ?6日印å�?/P>